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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東轉讓新三板股權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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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東轉讓新三板股權所得稅
新三板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1、國家稅務總局釋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涉及到:股權轉讓範圍、股權轉讓雙方及被投資企業的權利義務、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確認、納稅時點、徵收管理等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2、規定了下列7種情形屬於股權轉讓的行為:出售股權;公司回購股權;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以股權抵償債務;其他股權轉移的行為。


3、67號公告第四條規定了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即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4、其中個人轉讓股權在原值扣除時,按照下列方法確認:


(1)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2)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3)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規定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5)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6)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複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7)另外,對於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並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對於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