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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的土地使用證滿五年後才能交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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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的土地使用證滿五年後才能交易嗎

經濟適用房的土地使用證滿五年後才能交易嗎

經濟適用房需要在房產證取得5年之後方可上市交易,如果未滿五年不能辦理過戶手續。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經濟適用房在上市交易時需要繳納2%的土地出讓金,其他稅費標準和操作程式與普通房屋相同。不滿上市交易的只能賣給具有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的人,此外,需要提醒您的是將經濟適用房出售的家庭以後是不能再次申請經濟適用房的。

二、經濟適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滿五年的交易的程式

1、房屋權利人向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

(2)房屋所有權證書;

(3)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申請家庭戶口簿;

(4)原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

(5)房屋買賣合同或贈與書;

(6)申請該經濟適用住房時的夫婦雙方同意上市轉讓的書面證明。

2、保障中心對該房屋的上市交易資格進行稽核。經稽核同意,房屋權利人到稅務部門辦理契稅核價等手續。

3、房屋權利人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4、房屋權利人和受讓人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上市交易稅費規定: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所發生的契稅、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以及交易登記費按存量房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2007年11月19日以前已經銷售並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受讓人按照成交價格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出售人暫不繳納所得收益;2007年11月19日後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權利人需按照稅務部門核定的計稅價格與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此外,因繼承、遺贈、離婚以及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法定原因需轉移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的,不受5年上市交易年限的限制。

綜上所述,經濟適用房是政府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種保障性住房,這種住房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進行交易的,只有在取得房產證五年之後才可以進行交易,這也是政府為了保障居民住房的一種限制措施,同時也保障了房屋是用來居住的而不是用來炒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