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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土地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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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土地轉讓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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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土地轉讓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214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可以續租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至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知道土地轉讓合同,不能永久轉讓。但是如果簽署了永久轉讓的合同,並不代表整個合同都是無效的,而是隻超過了承包期限,或者超過20年使用期限的,這一部分是無效的。在這承包期內或者沒有超過20年的部分,這個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不能簽署永久性轉讓土地承包合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