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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轉讓土地合同書

土地徵用合同 閱讀(3.16W)
永久性轉讓土地合同書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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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土地轉讓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214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可以續租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至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知道土地轉讓合同,不能永久轉讓。但是如果簽署了永久轉讓的合同,並不代表整個合同都是無效的,而是隻超過了承包期限,或者超過20年使用期限的,這一部分是無效的。在這承包期內或者沒有超過20年的部分,這個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不能簽署永久性轉讓土地承包合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