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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土地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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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土地轉讓合同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承包人轉讓承包的農村土地時,約定永久轉讓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轉讓期限視為約定不明確。由雙方補充約定,但不能超過土地承包剩餘期限。不能約定的,視為不定期流轉,在合同期限催告後,任意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永久性土地轉讓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214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可以續租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至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知道土地轉讓合同,不能永久轉讓。但是如果簽署了永久轉讓的合同,並不代表整個合同都是無效的,而是隻超過了承包期限,或者超過20年使用期限的,這一部分是無效的。在這承包期內或者沒有超過20年的部分,這個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不能簽署永久性轉讓土地承包合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