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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財產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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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財產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現在未成年孩子大多數的認知能力都已經提前了,所以可能監護人有的時候也會發現自己是低估了孩子的智力水平的,他們對於監護人作出的某些做法是自己就能夠進行辨別的。比如說,有些被監護人是因為繼承或者其他因素有屬於自己的財產的,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被監護人財產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被監護人財產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根據這一規定,監護人只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

另外,假如說監護人是把被監護人的房子賣掉來治療被監護人的病,這也是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出發的,依照本條法律規定也是允許的。但是,不得以給被監護人治病為藉口,將被監護人的財產變賣後挪用或佔為已有。如果病治好了,多餘的錢,監護人是不能私自處理的,應當由監護人為被監護人妥善保管,等到監護人死後,按照遺產處理。

二、監護人能否處分被監護人財產

(一)監護是為了監督、保護未成年人而設定的一項制度。其中,承擔監督、保護義務的人稱為監護人,受監督和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監護人一般由與被監護人有親密關係的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三)擔任被監護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同時規定了監護人除了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隨意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與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也是不太一樣的,對於未成年人法定的第一監護人應該是其父母,而對於精神病人而言,則法定第一監護人應該是其配偶。希望通過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大家能夠知道該如何確定法定監護人。

三、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被監護人財產相關法律實際上就是體現在民法通則當中,其中規定被監護人的財產一般情況下監護人是不能夠隨意處置的,除非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也適用於被監護人的成長,是和被監護人有關係的。同時正是考慮到被監護人並不具備單獨對這種情形提出抗議的能力,所以規定其他近親屬可以對監護人的這種做法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