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易程式特點:
1.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2.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
3.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式;
4.簡易程式在必要時得變更為普通程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適用範圍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式。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