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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案件法院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以下四種情況,可以不開庭審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式,需要發回重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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