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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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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它是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是國家權力監督體系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我國公民行使監督權的途徑和方式有:

監督權的方式

(1)利用新聞媒體,公民依法在新聞媒體上公開發表意見。透明度高、威力大、時效快、影響廣。在監督中發揮著獨特的作用。

(2)進行信訪,公民通過給國家機關寫信、打電話或當面向有關人員反映自己的意見,提出批評、建議。是公民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利的重要途徑之一,為公民行使監督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向人大代表反映情況,公民將自己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反映給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議案,上傳到國家權力機關。好比一條紐帶,一頭連著國家權力機關,一頭連著廣大人民群眾。能夠使公民行使監督權、參與民主監督得以落實和保障。

(4)新形式新方式(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議會、網上評議政府等活動).

法律依據:《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的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