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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人員在財政監督方面的行政處罰權有嗎?

行政處罰 閱讀(2.19W)

一、財政人員在財政監督方面的行政處罰權有嗎?

財政人員在財政監督方面的行政處罰權有嗎?

財政人員是有行政處罰的權利。

(一)對財政違法行為違法情節的認定;

(二)對財政違法行為違法程度的認定;

(三)對財政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處罰;

(四)對財政違法行為給予何種處罰;

(五)對財政違法行為給予何種幅度的處罰。

二、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行為包括哪些

(一)擬定本區域財政部門有關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二)審查本部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糾正行政處罰行為在執法主體、依據、內容、程式及執行中存在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問題;

(三)監督檢查財政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等情況;

(四)稽核本部門其他機構擬製定的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規範性檔案;

(五)處理行政處罰管轄和適用等方面的爭議;

(六)處理非複議、非訴訟渠道反映的行政處罰違法問題;

(七)負責本區域內財政部門行政處罰情況的調查和統計分析工作;

(八)指導和監督下級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罰監督工作。

三、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情形

(一)對重大財政違法行為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包括擬作出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責令停產停業、撤銷會計師事務所、撤銷資產評估機構、取消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較大數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等處罰決定案件;

(二)案情複雜、爭議較大的案件。包括在違法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管轄權的確定等方面存在爭議的案件;

(三)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四、財政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一)結合財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觀因素等,界定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規範,考慮財政違法行為是否具有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決定是否對財政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予以何種處罰,以及何種幅度的處罰。

當事人如果對財政部門給予的處罰不服氣的,也是可以神行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申請,直接到有管轄許可權的機構就可以。如果對行政處罰沒有意見的情況下,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履行處罰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