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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期限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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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期限就是人民法院從受理案件以後,到案件審結為止,法律所允許的最長時限,人民法院必須在審理期限以內對案件作出裁判。

審理期限是什麼意思

關於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普通程式的為立案之日起六個月,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延長;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二審程式中,對判決的上訴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延長,由院長批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在刑事案件中,公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為受理後二個月,至遲不超過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延長;對於自訴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的,審限與公訴案件一樣,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審限為受理後六個月刑事案件的二審程式,一般應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審結,法定及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延長。

行政案件的一審審理期限為六個月,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延長,二審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同樣,有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延長。

審理過程中,如出現公告、鑑定、管轄權異議等情況,則相應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