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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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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實踐中,經過公證的遺囑或者經過人民法院認定有效的遺囑,經遺囑繼承人申請,公證處辦理並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但對於《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其他幾種遺囑形式,如自書、代書遺囑,因遺囑人的死亡而難於取證,無法取證以及遺囑繼承的排他法,公證人員往往會怕發生繼承糾紛,引起訴訟而拒絕公證,致使部分遺囑人生前處分財產的願望而不能實現,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怎樣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