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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辦理繼承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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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辦理繼承公證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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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需要辦理公證嗎

關於自書遺囑是否需要公證。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它們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也就是說,如果同時存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內容相牴觸,應以公證遺囑為準。

因此,自書遺囑無論公正與否都具有法律效力,立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公證。

綜上所述,對於自書遺囑並沒有強制要求一定要公證,只要是被繼承人自願簽訂的情況下,並且有親筆簽名和遺囑時間的,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對於公證過後的遺囑比一般情況有較高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