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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公證怎麼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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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與受理:公民或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當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2、公證處審查階段:當事人應主動配合公證處的審查工作,接受詢問,並在製作筆錄中核對無誤後簽名,當事人確實不能簽名的,可由本人蓋章或按手印。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有權到現場作實地調查。
3、公證處出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宣告、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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