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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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