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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公證處公證流程第三方怎麼做

遺產繼承 閱讀(6.91K)

一、遺產公證處公證流程第三方怎麼做

遺產公證處公證流程第三方怎麼做

a、填寫《公證申請表》

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b、提交證明材料

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書》原件。

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登出單》原件。

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親屬證明。

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二、怎樣解決遺產繼承糾紛

繼承糾紛可分成兩類:

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範圍和數額、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

另一類是侵權糾紛,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如:非法取消繼承人、受遺贈人資格的行為;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行為;非法處分未分割的遺產的行為;非法扣減繼承人應繼遺產份額和遺贈財產的數額的行為;法定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遺產分割時,未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行為;

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減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行為。這些繼承糾紛均可依法進行處理。妥善處理遺產繼承,避免或減少遺產糾紛,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互助和社會安定,有利於調動積極因素,促進經濟的發展。

解決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遺產公證處公證流程第三方也需要先填寫公證申請表,對於經過公證過後的放棄繼承想要撤銷的基本是沒有可能的,除非在做出放棄繼承的時候受到了外界的威脅或者是欺騙等情況,否則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