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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對於公證處不給我公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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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證遺囑對於公證處不給我公證怎麼辦?

公證遺囑對於公證處不給我公證怎麼辦?

公證處不給遺囑辦理公證的,當事人可以問清楚其中的原因,如果資料不符合規定的重新整理資料,如果是無故不辦理的,可以到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但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明確認可了遺囑不一定非要經過公證才有效。也就是說,不經過公證的遺囑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有效的。只不過在各種形式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也就是說遺囑不經公證也有效,但有關處理房產的遺囑,最好公證。

我國遺囑的形式共有5種,除了公證遺囑之外,還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

一份有效遺囑,應當包括:遺囑人的情況、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具體處理方案、簽名日期等資訊。

申辦遺囑公證時,遺囑人應當向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財產權屬證明及清單、遺囑草稿等材料。

遺囑人必須單獨當著公證員面在遺囑上簽名,公證員還將採用捺印、拍照、錄音等方式確保遺囑真實、有效。

二、沒有經過公證的遺囑要怎麼處理

(一)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在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必須首先要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方能辦理繼承權公證,在能認定遺囑效力的前提下,必須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如按法定繼承權公證則極有可能侵犯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二)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會出現三種情況:

1、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有爭議又難以達成一致協議的,則遺囑的法律效力必須經法院的審理方能確認,公證處無權僅憑几個無利害關係證人的證言就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

2、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雖有爭議,但最終達成了一致的遺產分配協議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繼承人落實了協議的真實性後,公證處可以依法定繼承方式出具繼承權公證書,遺產的分配份額依協議而定;

3、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無爭議,且向公證處出具了無爭議宣告,只有在此情況下公證處才能直接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此時出具的就是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決不能因為法定繼承的結果與遺囑指向的是同一人而採用法定繼承方式出證。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證對於我們一般有需求的人來說是特別重要要的,但是公證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還要提交相關的材料,這樣公證處才會進行受理,如果材料齊全,無故不給公證的話,那麼作為當事人就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