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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一、負有偵查職責的人員。二、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三、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員。四、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條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鑑定程式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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