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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不動產登記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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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預告登記的範圍是買賣房屋和其它不動產的協議,本次民法典修訂將預告登記的範圍從不動產買賣協議擴大到所有不動產物權的協議(如不動產抵押協議等),均可以申請預告登記。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民法典關於不動產登記方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