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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不當得利的返還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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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民法典不當得利的返還方面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不當得利的返還方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不當得利返回的範圍

還不當利益請求權的標的的範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受益人返還的不當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價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1、受益人為善意的。即受益人於取得利益時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無合法的根據。於此情況下,若受損人的損失大於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利益已不存在時,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於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範圍以受損人受到的損失為準。

2、受益人惡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於受有利益時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沒有合法根據的。於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於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實際利益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利的差額另行賠償。

3、受益人於取得利益時是善意的而後為惡意的利益返還,範圍應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範圍為準。

三、不當得利返還的方式

1.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2.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不當得利就是指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受益人具有返還的義務,但是具體的返還範圍和返還方式都是比較複雜,因受益人取得該物時的主觀心態以及原物的狀態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