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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消滅一年和五年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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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消滅一年和五年的區別在於撤銷權人的知情情況,如果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其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一年;撤銷權人確實不知道撤銷事由的,自撤銷事由發生之日起五年為撤銷權存續期間,超過了撤銷權就消滅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消滅一年和五年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