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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撤銷權幾年有效 | 消滅的情況有哪些?

訴訟仲裁法規 閱讀(1.7W)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新的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起點,是民法典編寫的依據和基石,是現代民法典里程中極為重要的一步。新民法總則做了很多修改和新增內容,其中關於撤銷權有效時間和消滅的情況也做了一些變化,下面我們來談談《民法典》撤銷權幾年會被撤銷及其消滅的情況有哪些。

民法總則撤銷權幾年有效,消滅的情況有哪些?

一、撤銷權的定義

1、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於債權的示意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

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並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二、撤銷權消滅的情況和具體時間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因重大誤解導致民事行為被撤銷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未主張撤銷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受脅迫, 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對司法考試的影響——可撤銷民事行為中,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不再是統一的,區分重大誤解和受脅迫。

三、撤銷權人如何行使撤銷權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向法院起訴。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所以行使撤銷權必須向法院起訴。

2、《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通過以上資訊的閱讀,我們瞭解到如何行使撤銷權以及撤銷權有效時間的具體變更情況。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大家遇到了相關問題,一定要了解《民法典》,切實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自身的利益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