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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消滅時間和行使期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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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權消滅時間要多久?

撤銷權消滅時間和行使期限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有哪些?

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在行為撤銷前,該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並在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一種財產狀況和交易秩序,但是撤銷權又使之處於一種隨時有可能被撤銷的不穩定狀況,不利於鞏固現存的財產關係,不利於維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若債權人長期不行使撤銷權,始終對第三人與債務人是個威脅、制約,權利是要積極行使的,消極對待權利於已於他人均不利。為了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撤銷權,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現存財產關係和交易安全的需要,合同法對撤銷權的行使期限作了明確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合同法第七十五條)這個期間的性質是除斥期間而非訴訟時效。逾期則權利消滅,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形。對於撤銷事由,債權人基於一些特定的事實,可能知道或應當知道,也可能確實不知道,針對這兩種情形,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撤銷權的行駛期間,即一般期間一年,最長期限五年。

第一,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其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一年,即自撤銷事由為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起,一年內債權人不行使撤銷權,該權利消滅。

第二、債權人確實不知道撤銷事由時,自撤銷事由即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最長五年為撤銷權存續期間,逾期撤銷權消滅。

第三、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即撤銷事由的發生到債權人知道該撤銷事由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必有一個時間期間,若該期間超過五年,債權人知道了撤銷事由,也不具有撤銷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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