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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病假控制與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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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病假控制與防範
防範虛假證據的對策與途徑

一是弱化、限制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方面的職權,進一步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同時,這種調查取證主要是通過詢問、委託鑑定等形式進行,而不是像現在一樣,法官事必躬親。


二是進一步完善和強化虛假證據過錯責任追究和制裁制度。1.堅持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即提供虛假證據的當事人承擔與其過錯相對等的責任。在使用制裁措施方面,賦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權,簡化使用制裁措施的程式。比如,罰款的數額應當結合案件爭議標的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確定,而不宜籠統規定一個數額。此外,在有些情形中引入賠償損失責任,責令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法庭在調查虛假證據方面的費用和無過錯相對人因此在訴訟中增加的費用等。2.進一步明確虛假證據的責任主體。提交虛假證據的當事人固然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出具虛假證據或者導致證據虛假的責任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是採取切實措施,提高證人出庭率。應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促使證人出庭作證,使對方當事人、法官有面對面的機會,對其證言進行詢問和對質,是避免虛假證人證言的有效途徑。


此外,針對導致虛假證據的市場主體和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的問題等社會性成因,通過完善法律體系和司法體制,通過積極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宣傳,進一步規範市場主體的行為和市場秩序,是減少、防止虛假證據的根本途徑。


誠信作為公民的“第二個身份證”,是人生之本,製造偽證、妨礙司法判決的公平公正必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常見的民事訴訟證據做假問題,一般分為以上四類。在不做假的同時,我們還要學會防範虛假證據。如果您對其還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諮詢律師365網的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