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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在當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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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在當地起訴的,適用的情況有: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地域標準非國籍,答辯期也是30天)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反之,財產案件原告住所地不能管)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原告可以在當地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