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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程式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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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程式是法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決進行再次審理的一種非常途徑。作為一種糾正裁判錯誤的非常救濟程式,再審程式與第一審程式和第二審程式相比,再審程式具有以下顯著特徵:
1.它是審級制度結構之外的救濟程式。
2.法院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存在嚴重錯誤,程式才能啟動。
3.啟動程式的主體不限於當事人。
4.再審案件沒有專門的獨立的審判程式。

再審程式的特點是什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