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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式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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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催告程式

公示催告程式特點是什麼?

公示催告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的判決程式,屬於非訴訟程式。

二、公示催告程式的特點是什麼?

(一)公示催告程式的開始必須基於權利人的申請,法院在經過認真審查後,認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應批准其申請並作出公示催告。

(二)申請公示催告,以持有人持有的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和滅失為條件,而對其他事項的公示催告申請,則以利害關係人去向不明,需要認定有關情況為前提。

(三)公示催告的申請權由票據或其他事項的持有人或權利人行使。所謂票據或其他事項的持有人、權利人具備兩個條件:

1、票據的持有或對事項的佔有是合法的。

2、票據或事項是在他手中喪失或情況不明的,即他是票據或其他事項喪失的最後持有人、佔有人,僅對票據或其他事項主張權利的人,無權申請公示催告。

三、公示催告程式適用範圍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示催告程式可在以下兩種情況上適用:

(一)按照規定可以依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申請人向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二)其他事項喪失,持有人或佔有人能否申請公示催告,以有關法律有無規定為準。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是指票據以外的其他證券,如指示證券、提單、倉單、公司股票等。

公示催告程式 特點是什麼,其適用範圍有哪些?通過了解可知,公示催告程式包括上述三個特點,並且適用於兩種情況。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公示催告程式從開始到終止期間,如果關係人發生轉讓票據的行為,則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也就是說不具備法律的效力,這也是保護權利人的權益的一種有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