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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明知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3W)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明知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明知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⑴買賣雙方的成交價格。如果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就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

⑵進貨渠道是否正當,賣方有無正當合法手續。如果進貨渠道、購買手段都不正當,行為人就應當預見到購進的可能是偽劣產品,如果仍然購進並予以銷售,就可認定行為人“明知”;

⑶產品有無質量合格標記。如果產品沒有相應的應當具備的質量合格標記,就可以確定行為人明知銷售的是偽劣產品;

⑷買賣、交接產品的方式方法以及時間地點。

如果動用非正常的方式方法進行交易,行為人就可能明知是偽劣產品。另外,如果是某些特殊產品,銷售者還應當具有一定的專業鑑別認識能力,在行為人不具備對這些特殊產品的認識鑑別能力的情況下,行為人可能對其是否偽劣產品不能明知,若行為人具備這種認識鑑別能力,而仍然購進偽劣產品予以銷售的,則可以認定行為人的“明知”。

二、最新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關於偽劣產品,如果商家都不知道是偽劣產品,那麼商家實際上也是受害者,商家可以向進貨廠家追究法律責任,因此,認定商家明知道是偽劣產品仍然對外進行銷售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對於明知的認定,應該從多方面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