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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中的行政複議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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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中的行政複議包括哪些情形?

專利中的行政複議包括哪些情形?

行政複議規程第五條將可以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列舉如下:

(一)專利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

(二)專利申請人對申請日的確定有爭議的;

(三)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服的;

(四)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或者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的;

(五)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六)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不服的;

(七)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終止不服的;

(八)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因耽誤有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九)專利權人對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十)強制許可請求人對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十一)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終止其國際專利申請不服的;

(十二)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五條所作複查決定不服的;

(十三)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布圖設計申請不服的;

(十四)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布圖設計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權利人因耽誤有關期限造成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十六)布圖設計權利人對非自願許可決定不服的;

(十七)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所作行政處罰不服的;

(十八)專利代理機構對撤銷其機構的處罰不服的;

(十九)專利代理人對吊銷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處罰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專利申請有哪些時限要求?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申請的時限要求有下列情形:

1、 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要求本國或者外國優先權期限:至申請日前十二個月內;

2、 外國人就同一外觀設計在中國申請要求外國優先權期限:至申請日前六個月內;

3、 外國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時,提供該外國專利受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期限: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

4、發明創造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首次展出,或在規定的學術會議上首次發表,或示在規定的學術會議上首次發表,或未經申請人同意由他人洩露,不喪失新穎性的期限:至申請日前六個月內;

5、 提交上述展覽會、學術會議證明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

6、 發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且使用物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保藏該微生物的日期:申請日前,最遲至申請日;

7、 提交上述微生物的保藏證明以及存活證明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

8、專利申請費繳納期限: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

9、發明專利申請主動修改申請的期限:提出實審請求時,及對第一次審查意見答覆時;

10、實用新型或外型設計專利申請主動修改申請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

11、發明專利早期公佈的期限: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起)三年內;

12、發明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的期限: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起)三年內;

13、發明專利申請繳納維持費的期限:自申請日起滿兩年,從第三年起,每年繳納;

14、提出分案申請的期限:原案授權通知發出前;

15、提出行政複議的期限:接到專利局通知後15天內;

16、依據細則第七條,請求恢復權利的期限:自接到通知後二個月內;

17、申請人請求複審期限:自收到駁回決定後三個月內;

18、申請人對複審不服,向法院起訴期限:自收到複審決定三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