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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複審委員會行政複議的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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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改善和提高大家的生活質量,平時服務於大家的一些發明,這些發明的首創者,一般都是要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專利保護的。在專利局沒有為當事人頒發專利證書的情形之下是不能夠稱之為專利的。因此在申請專利期間,申請人有可能會因為某些原因,針對專利機構提起行政複議。那麼,專利複審委員會行政複議的範圍包括哪些?

專利複審委員會行政複議的範圍包括哪些

一、專利複審委員會行政複議的範圍包括哪些?

根據《複議規程 第五條規定,專利行政複議的收案範圍包括:

1、專利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

2、專利申請人對申請日的確定有爭議的;

3、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服的;

4、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或者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的;

5、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6、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不服的;

7、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終止不服的;

8、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因耽誤有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子恢復的:

9、專利權人對給子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10、強制許可請求人對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11、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終止其國際專利申請不服的;

12、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五條所作複查決定不服的;

13、專利代理機構對撤銷其機構處罰不服的;

14、專利代理人對吊銷其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處罰不服的;

15、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最後一項是個“兜底條款”,究竟包括哪些情形, 未見到任何解釋。但從實際來看,可以肯定的是,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所作出的任何具體行政行為都不包括在內。

二、提起專利行政複議的期限

《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H的除外。《行政複議規程》在規範層次上僅屬於部門規章,並非該條中所指的“法律”,鑑於《專利法》對專利行政複議的期限未做特別規定,所以,不管是第一類專利行政複議,還是第二類專利行政複議,都遵照該60日的規定,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前款所述期限的,該期限自障礙消除之H起繼續計算。

總體來說主要是針對專利申請人如果對當地的專利局作出的某一些決定存在爭議的情形之下,比如專利局不予受理,或者對於申請專利的某些確認日期當事人都認為不合理,侵犯到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依法提起專利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