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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駁回理由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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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不符合《專利法》所稱發明的規定的,此時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駁回理由包括哪些情形?

申請屬於《專利法》第五條、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獲得專利權的。

1、符合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2、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植物品種(“對其產品的生產方法可授予專利”);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3、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4、不符合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

5、不符合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簡要地表述清求保護的範圍;

6、不符合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7、符合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1、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2、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3、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1、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檔案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檔案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檔案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2、依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範圍。

對於發明創造申請被駁回的情形,需要與發明專利被駁回的原因作一定的區分。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局在駁回發明專利申請的時候,往往是發明專利進入實質性審查階段了。在駁回決定發出之後,除要求更正因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專利檔案中出現的錯誤和要求改正錯別字的信函外,申請人的任何呈文、答覆和修改均不再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