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許可備案流程是怎樣的
當事人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規定的其他方式辦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相關手續。
申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許可人或者其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簽字或者蓋章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
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3、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4、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註明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予以備案。備案申請經審查合格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有關內容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以下內容:許可人、被許可人、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實施許可的種類和期限、備案日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後變更、登出以及撤銷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予以相應登記和公告。
《專利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二、哪些情況下專利許可備案不予通過
備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並向當事人傳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予備案通知書》:
1、專利權已經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的;
2、許可人不是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或者有權授予許可的其他權利人的;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4、實施許可的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5、共有專利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約定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
6、專利權處於年費繳納滯納期的;
7、因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採取保全措施,專利權的有關程式被中止的;
8、同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重複申請備案的;
9、專利權被質押的,但經質權人同意的除外;
10、與已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衝突的;
11、其他不應當予以備案的情形。
綜上所述,當事人將專利授權許可他人使用後,應該辦理專利許可備案。準備好申請表、專利許可合同、雙方身份證等材料,通過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等方式給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產權局拿到材料後稽核,在七天內做出答覆。通過備案的,會出具專利許可備案證明。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