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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辦理備案手續是必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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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實施許可辦理備案手續是必須的嗎?

專利實施許可辦理備案手續是必須的嗎?

1、專利實施許可辦理備案手續並不是必須,這是由於向行政主管機關備案也不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生效要件。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本質上是一種民事合同,故此只要不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

2、《專利法》第12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據此,《專利法》也只是要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而沒有要求辦理備案。

二、專利許可備案申請要什麼材料

依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的規定,申請專利許可合同備案的,需要的材料包括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等。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第七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規定的其他方式辦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相關手續。

第八條 申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許可人或者其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簽字或者蓋章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三)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四)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註明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當事人提交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專利權項數以及每項專利權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

(三)實施許可的種類和期限。

對於專利許可合同簽署之後,若是想要辦理備案手續的情形,需要在合同生效之後的三個月以內,就帶著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等的相關材料,到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備案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