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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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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備案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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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工作是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為了切實保護專利權,規範交易行為,促進專利實施而對專利實施許可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手段。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第十八號局長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生效日起3個月內到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或地方智慧財產權局辦理備案。對備案審查合格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或地方智慧財產權局將給予備案合格通知書及備案號、備案日期,並將通知書送交當事人。  為切實保護專利權,規範專利實施許可行為,促進專利權的運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6月27日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令第62號公佈。《辦法》共22條,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7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令第18號釋出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