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專利>

專利權財產保全的特別規定有哪些?

專利 閱讀(1.71W)

一、專利權財產保全的特別規定有哪些?

專利權財產保全的特別規定有哪些?

1、已出質的專利權。對於已出質的專利權,人民法院仍可以採取保全措施,但應保證質權人的優先償權不因人民法院採取了保全措施而受影響;

2、已簽訂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專利權。對於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對該專利權簽訂了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專利權,人民法院仍可以對該專利權採取保全措施。

另外,對於已被保全的專利權不能進行重複保全。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已被查封的財產、凍結的財產、質押的財產不得進行重複查封、凍結,這是對有形財產的保全規定,對於無形財產的保全規定,民事訴訟法未作規定,專利保全依照民事訴訟法對有形財產保全的規定,作出了專利保全不得進行重複保全的規定。

二、專利權保全的相應條款

專利權的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自行裁定對專利權採取保全措施,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協助執行的法律制度。專利權的保全作為財產保全制度的一種,在民事訴訟的程式中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由於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在具體的保全手段或者方式上,與普通的有形財產有較大區別。

(1)保全方式: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權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協助執行時中止被保全的專利權的有關程式,從而“凍結”有關專利權,使權利人不能行使放棄、轉讓、許可等權利。

(2)程式: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三、專利權保全要注意什麼

(1)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分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以及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並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

(2)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分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假如仍然需要對該專利權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分另行投遞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保全期限屆滿前未投遞的,視為自動解除對該專利權的財產保全。

(3)人民法院對出質的專利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受保全措施的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經簽訂的獨佔實施許可合同,不影響人民法院對該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

(4)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專利權,不得重複進行保全。

綜合上面所說的,專利權的財產保全也是屬於對自己財產保護的一種,但在申請保全的時候就要確保自己的專利是屬於真實有效的,不能有任何虛假的行為,這樣才會受理自己的要求,所以,在申請的時候就一定要向相關的部門諮詢清楚,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