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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無效案行政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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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無效案行政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專利無效案行政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以及請求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是指專利權人或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根據我國的規定,自一項專利權授權公告後的任何時間,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該項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的,都可以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請求,複審委員會應當對請求人的請求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維持或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或部分無效的審查決定。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審查決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專利無效訴訟的特點

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的特點當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不服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應該如何定性,即到底是行政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多年來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極大爭議,在現在的司法實踐中,雖然此類案件還歸入專利行政案件的範疇,但司法界都認可這是一類特殊的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關係密切,主要表現在:

(1)多數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專利民事爭議在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件中,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的當事人一般是專利侵權案件中的被告,因此絕大多數的專利無效審查案件是由於專利侵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反訴”而形成的。這部分專利行政訴訟案件在實踐中就會與專利侵權訴訟交叉進行。即一般先發生專利侵權訴訟,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一旦被告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就會啟動專利無效的行政的審查程式。同時,專利侵權訴訟可能會被中止審理。如果專利權人或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待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有權向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時,一般需待人民法院對於複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作出判決並生效後,專利侵權訴訟才重新恢復審理。當然,對於發明專利的侵權之訴,法院可以不中止審理,這樣就有兩個獨立的訴訟,而且形成了交叉訴訟。在某種程度上,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是專利類民事案件特別是侵權類專利民事案件的基礎性訴訟。

(2)專利無效行政案件具有民事案件的特點該類行政訴訟案件與大部分普通行政訴訟案件在審判理念上有質的不同。一般的行政訴訟案件所進行的是嚴格的程式審查,法院很少對行政機關的處理意見進行實體審查。

專利權無效是經第三人申請、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對已授予的專利作出無效的決定,而專利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所遵循的是全面審查的原則,更多涉及對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實體對比而非單純行政訴訟意義上的程式審或案卷審,在審理思路上與專利類民事案件更容易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