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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無效行政複議的相關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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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發現自己經過申請通過的專利,在使用過程中卻被專利行政部門告知自己的專利無效,對此專利所有人對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無效決定表示不服,認為其不合法且不合理,在提起行政複議之前想了解一下專利無效行政複議的相關規定有什麼。下面小編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吧。

專利無效行政複議的相關規定有什麼?

一、專利無效行政複議的相關規定

現行調整專利行政複議的法律、法規,主要是《行政複議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行政複議規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行政複議規程》)。但如果說到與專利行政複議有關聯的法律、法規,則至少還有《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等。

《行政複議法》屬於法律,《行政複議規程》屬於部門規章,在兩者適用關係上,應遵循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行政複議規程》第1條也明文規定其系根據《行政複議法》而制定。當然,在兩者並不牴觸的情況下,鑑於《行政複議規程》將《行政複議法》作了具體化,應優先考慮適用,此自不待言。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複議規程》僅適用於針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複議申請。針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複議申請,直接適用《行政複議法》的規定。

二、專利行政複議的機構

專利行政複議的機構,也稱專利行政複議的機構的主管機關。與專利行政複議的兩類申請人一致,也存在專利行政複議的兩類機構。第一類機構,《行政複議法》第14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屬於國務院直屬機構,性質上相當於國務院部門,因此,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由其本身進行復議。當然,儘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與作出複議決定的機關同一,但內部的處理部門卻可以不同。根據《行政複議規程》第3條: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法律事務處(以下簡稱“法律事務處”)負責行政複議的具體工作。第二類機構,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2條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所以,此類行政複議,既可以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也可以向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大家在閱讀完之後,想去申請專利無效行政複議就可以用以上條文作為依據向複議機關申請。如果大家對專利無效後該如何救濟還有其他問題,可以諮詢或者委託本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