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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專利規定到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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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專利就是行政相對人對專利局侵權的行為的一種救濟方式,在當事人認為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如果沒有什麼其他協商途徑的話,就可以進行行政專利複議,那麼行政複議專利規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編來告訴大家。

行政複議專利規定到底有哪些?

行政複議是行政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其目的在於,給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系統內提供一個針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救濟管道,同時,也給行政機關在行政系統內一個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機會。雖說行政複議帶有準司法性質,但其基本性質仍是行政行為,且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

專利行政複議是指標對涉及專利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複議。此處所謂涉及專利事項,既包括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在審查授予專利權等過程中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專利違法案件等過程中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我國目前的專利執法體制是所謂的雙軌制,即司法體制和行政執法體制並行。根據《專利法》第60條、第63條以及第64條的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做出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等行政處罰。對上述行政處罰,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一體制的架構需要在地方設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和冒充專利等違法行為。目前,在所有省級人民政府內,都已設立此類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部分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內,也已設立此類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如果當事人認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當事人先行進行復議程式,因為複議程式簡捷,不收取費用,且承辦人員具有相應的專利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

一、可以申請專利複議的情形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才能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規程第五條將可以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列舉如下:

(一)專利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

(二)專利申請人對申請日的確定有爭議的;

(三)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服的;

(四)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或者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的;

(五)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六)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不服的;

(七)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終止不服的;

(八)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因耽誤有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九)專利權人對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十)強制許可請求人對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十一)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終止其國際專利申請不服的;

(十二)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五條所作複查決定不服的;

(十三)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布圖設計申請不服的;

(十四)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布圖設計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權利人因耽誤有關期限造成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十六)布圖設計權利人對非自願許可決定不服的;

(十七)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所作行政處罰不服的;

(十八)專利代理機構對撤銷其機構的處罰不服的;

(十九)專利代理人對吊銷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處罰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哪些事項不能申請專利複議

(一)專利申請人對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二)專利申請人對複審決定不服的;

(三)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就無效宣告請求所作決定不服的;

(四)專利權人或實施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對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

(五)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為國際申請的受理單位、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所作決定不服的;

(六)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駁回登記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七)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複審決定不服的;

(八)布圖設計權利人對撤銷布圖設計登記的決定不服的;

(九)布圖設計權利人、非自願許可取得人對非自願許可報酬的裁決不服的;

(十)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行政複議專利規定的相關資料,其實在現實生活當中,不止可以進行復議還可以進行訴訟,但是有些情形下,複議是必須前置的,小編在這兒就不一一為大家列舉了,如果大家想要了解的話,可以線上諮詢我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