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犯罪>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特徵表現有哪些?

智慧財產權犯罪 閱讀(1.2W)

智慧財產權也叫作知識所屬權,是指權利人對對自己所創造出來的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那麼關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特徵表現有哪些?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在下文中帶來關於產權罪的特徵表現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特徵表現有哪些?

一、無權源

首先,行為人之行為無權源,即其行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授權。根據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專利和註冊商標可以通過合法的行使轉讓,權利人還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該權利。因此,專利權人和註冊商標權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該權利時,即使程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也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不成立犯罪。只有未經權利人同意,違背了權利人意願的行為,才可能是犯罪。當然上述行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著作權的限制或強制授權等,即使行為人之行為未獲得權利人的同意也應視為有正當權源。

二、專有權利

其次,行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專有權利,在某些場合下則可能表現為對行政法規範的侵犯和違反。犯罪行為基本表現形式上,只能是作為,即行為人採取了積極的動作而違反刑法的規定。侵犯智慧財產權罪只能由作為構成,不作為不可能構成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最後,侵犯智慧財產權罪不屬於行為犯,而是結果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從其危害結果和犯罪情節中表現出來。所以行為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特別嚴重情節。侵權行為未造成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就不構成犯罪。如“個人侵犯著作權犯罪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三、主觀過失

行為人主觀過失不構成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犯智慧財產權罪的行為表現方式因權利客體以及具體專門法律的規定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從巨集觀分析,其仍具有共性,即其行為方式主要包括:

四、假冒行為

所謂假冒行為,是指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許可,第三人在其製品上標註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的專利標記、商標、名稱等。在我國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註冊商標(現行刑法第213條)、假冒專利(現行刑法第216條)、假冒他人署名(現行刑法第219條)。

五、非法出售

一種是指銷售“冒牌貨”的行為,即銷售未經許可而載有與受保護的商標、專利或實質相同的標誌的任何相同物品。我國現行刑法第214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即屬此類行為。另外一種是侵犯著作權的發行、出版、出售行為。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發行其文字作品、電影、電視、錄象、計算機軟體以及其他鄰接權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六、非法制作

第一類是偽造、擅自制造行為。其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未經授權而製作;二是超越授權範圍而製作。如現行刑法中的第215條非法制造註冊商標罪等。第二類行為是非法複製行為,及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以印刷、影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如我國現行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商業祕密的行為。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犯罪物件的認定則較為複雜。其內容最終必須以智慧財產權法律的規定為基礎,並隨之變更而變更。所以各國此類犯罪的物件構成有所差異。我國刑法的規定基本上是採納了狹義的智慧財產權的標準,但同時又增加了包括商業祕密在內的部分廣義內容。但範圍仍十分有限。世界上多數國家的物件構成較為豐富,其中某些規定值得我國立法借鑑:

其一,商標相鄰標誌。商標相鄰標誌是指除商標以外的用來標誌企業產品或服務的所有文字和圖形,其主要包括商品裝模、商號及原產地名稱等。相當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刑法中對商標相鄰標誌的侵權行為均有明確的規定。

其二,鄰接權我國對侵犯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犯罪化的立法與現有的相關民事法律立法並未銜接,因而,不能適應打擊該類犯罪行為的需要,而國外卻有相關立法,國外的相關立法值得我們借鑑。

在上文中,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了關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特徵表現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後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罪也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如果大家在法律上還有什麼其他的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的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