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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訴訟最高賠償多少?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2.84W)

一、智慧財產權訴訟最高賠償多少?

智慧財產權訴訟最高賠償多少?

補償性賠償是指侵權人所承擔的賠償範圍,以填補侵權人造成權利人的損害或所失利益為限。懲罰性賠償是指為懲罰或阻嚇嚴重或惡意的侵權人或阻嚇未來其他具有相似行為的侵權人而進行的損害賠償,是一種給付權利人超過其實際損失的一種金錢補償。前者側重從為權利人提供救濟的角度考察損害賠償的功能,後者則是從對侵權人制裁及對侵權行為扼制的角度考察損害賠償的功能。就智慧財產權是否存在懲罰性賠償,許多國家尤其是普通法國家均認可,但歐洲一些已開發國家及多數國家則採取彌補受害人損失的補償原則。在我國,由於智慧財產權經濟處於蓬勃發展階段,智慧財產權蘊含著巨大價值,智慧財產權相對於傳統物權又具有無形、可複製的特性,因此,智慧財產權易成為他人侵犯的物件,市場上假冒智慧財產權、盜版現象等也較為嚴重,因此,主張懲罰原則的觀點似乎理由更充分一些。

首先,侵權損害賠償主要目的在於使受害人的損害獲得實質、完整的彌補,不在於懲罰,補償應當是賠償損失的基本功能。其次,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侵權行為可能導致的法律責任中,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對於故意侵權等情形,除了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外,還可追究侵權人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例如《著作權法》以侵權人的主觀心理態度作為區別標誌之一,將著作權侵權行為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侵權人只承擔民事責任的一般侵權行為,另一類是侵權人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的故意侵權行為。

關於侵犯智慧財產權所承擔的刑事責任,在《刑法》第七節侵犯智慧財產權罪中也有明確規定,根據侵權情節及數額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進行定罪量刑。即使在民事訴訟中,對於嚴重的侵權行為也可通過罰款、收繳等民事制裁的具體形式進行,因此,我國法律對於智慧財產權侵權進行懲罰的機制是比較完備的。

最後,根據《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第45條的規定:對已知或有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之活動系侵權的侵權人,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其向權利人支付足以彌補因侵犯智慧財產權而給權利人造成之損失的損害賠償費,可見TRIPS協議採取的也是補償性賠償原則,我國實行補償性賠償原則是符合TRIPS協議的最低保護要求的。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應考慮國家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不宜制訂過高的標準和要求。綜合以上的論述,可以得出在我國現階段,補償性賠償原則仍是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首要原則,在審判實踐中要好好地把握與運用。如混淆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的界限,就會造成審判人員對賠償金的計算主觀隨意性大,有失客觀和公平,受害人獲得不應有的收益。

二、智慧財產權訴訟賠償標準

1、在損害賠償知識中,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即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

2、在損害賠償知識中,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的賠償額,即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

3、在損害賠償知識中,以不低於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對於上述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

4、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當事人雙方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許。

三、專利侵權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1、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即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的賠償額,即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

3、以不低於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對於上述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

4、當事人雙方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