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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物件包括什麼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5.86K)

一、我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物件包括什麼

我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物件包括什麼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物件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佔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註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註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祕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於商業祕密的技術資訊或經營資訊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範圍內依法享有的獨佔使用權。

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特點

智慧財產權保護已成為國際經濟秩序的戰略制高點,併成為各國激烈競爭的焦點之一。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鮮明特點:

一是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面臨挑戰,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在不斷擴大。如在專利領域中,美國已對含有計算機程式的計算機可讀載體、基因工程、網路上的經營模式等發明給予了專利保護。開發中國家的技術創新空間受到了極大的扼制。如何科學合理地確定專利保護的範圍,已成為一個緊迫而重大的研究課題。世界銀行在1998年年底釋出的一份報告中指出:“日益強化的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立法,面臨著擴大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智慧財產權差距的危險。”

二是某些已開發國家近年來極力推行專利審查的國際化,提出打破專利審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專利”,即少數幾個國家負責專利審查,並授予專利權,其它國家承認其審查結果。所謂“世界專利”,實質上是世界各國的專利審查工作,由美、日、歐等少數幾個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局來進行。

三是智慧財產權已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範圍。智慧財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並重,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大支柱,並且將貨物貿易的規則、爭端解決機制引入智慧財產權領域。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定,世貿組織任何成員將因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力,遭到貿易方面的交叉報復。智慧財產權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前沿陣地,隨著關稅的逐步減讓直至取消,智慧財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將更加突出。

四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已開發國家,紛紛調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紀的智慧財產權戰略,並將其納入國家經濟、科技發展的總體戰略之中。

在《刑法》中還沒有規定有關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犯罪之前,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成本相對是比較低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造成了大量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案件出現,嚴重損害了智慧財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我國在逐步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同時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提高智慧財產權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違法成本上面有了顯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