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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的保護物件是權利嗎?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3.04W)

一、智慧財產權法的保護物件是權利嗎?

智慧財產權法的保護物件是權利嗎?

智慧財產權法的保護物件是知識而非是權利,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物件是智慧財產權,根據我國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規定,我國的智慧財產權型別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型別 。

知識是人類對認識的描述,知識的普遍存在方式或本體是形式,智慧財產權不是無形財產權,也不等於無體財產權。

二、智慧財產權的特徵

權利物件自然屬性的不同,決定民事權利的區別。根據物件的自然狀態,可以用形和體作為劃分不同財產權的標準。物權是以人類的支配物為前提,物是形式與質料的統一;債權以人的行為作為前提,行為無形無體;知識作為形式,既非物質亦非行為的這一屬性,決定了智慧財產權既不同於物權,也不同於債權。形式這一本質,決定了“知識”具有如下特徵:

1.知識不具有實體性,不能獨立存在,它必須“棲身”於物質載體。知識描述人類的認識,認識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資訊。資訊是抽象的,不具備可感知的形式特徵。比如,以精神為依託的“胸中之竹”,無法為他人感知。知識又是具象的,它必須找到得以“棲身”的質料才能成為“手中之竹”。手中之竹一旦完成,就轉化為不再依賴於他的描述者的獨立的客觀存在。這種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識”。

2.知識作為形式,在時間上具有永存性。“知識”一旦被生產出來,其後,無論是形之於物質材料,還是被儲存於大腦的記憶中,具有永不磨損的品格。靠了這種品格,知識可以不斷地積澱、傳承。形式和物不同。物,不能永存。比如,一件造型優雅、色彩和諧、精美絕倫的南宋瓷瓶,是材料、造型、色彩的統一體,儘管人們精心呵護它,其壽命總是有限的。物質的運動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質料與形式的統一則是相對的,有條件的。這種統—一旦被打破,物就不復存在。物權以物的存在為前提,如影隨形,物滅權消。因此,法律不必為物權設定時間界限,而是任由物的自然壽命決定。作為“形式”的知識,其存在和再現並不依賴於特定的質料,它有無限的選擇餘地,只要它能找到得以彰顯或儲存的質料,就不會滅失。知識靠表現和傳遞而存在,並維繫其壽命。除非是知識的現實形態全部滅絕和儲存於大腦中數字化了的“胸中之竹”全部失憶,這兩種情況同時出現,否則,知識的壽命是無限的。

任何人都可以憑藉自己的才智以及一定的外在條件,營造有利條件,以使得可以創造出智慧財產權,由於很多人覬覦於智慧財產權可以帶來的巨大收益,故此會實施一些侵權行為,為了使得此類侵權事件發生,我國也制定了不少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