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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保護期限商業祕密權是多久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1.11W)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期限商業祕密權是多久

智慧財產權保護期限商業祕密權是多久

法律上對商業祕密的保密期限沒有限制,只要商業祕密的四個基本特徵沒有消失,權利人可以將商業祕密一直保持下去。權利人也可以根據實際狀況,為商業祕密規定適當的期限。

無論什麼原因導致商業祕密被公之於眾,其“祕密性”不復存在,也就不能作為商業祕密繼續保護。

二、保護商業祕密

其他法律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害主體的資格沒有限制,所有知曉商業祕密並違反約定或者規定的勞動者,都可以構成侵害商業祕密。公司法規定的侵害主體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刑法則規定的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

2、反不正當競爭法既保護非專利技術,也保護經營資訊。而公司法和刑法則主要保護商業機會,商業機會包括經營資訊,但不包括非專利技術。

3、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規範勞動者工作期間的保守商業祕密行為,而且規範勞動者離職後的保守商業祕密行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規範勞動者任職期間的保守商業祕密的行為。

三、構成商業祕密的必要條件

廣義來講,任何能夠為企業提供競爭優勢的機密運營資訊都是商業祕密。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認定為商業祕密,必須具有下列特性:

1、祕密性;

2、經濟型;

3、實用性;

4、保密性。

四、什麼是商業祕密權利人

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對商業祕密具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完全所有權的人。如果僅是因職務、工作或者其他原因而瞭解到商業祕密的人,不具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所有權屬,僅屬知情人,不能以所有人論處。

五、屬於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的情形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和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商業機密是一個企業的命脈,影響著企業的發展,侵犯了商業祕密,不僅僅是民事案件,情節嚴重屬於刑事案件。不過再這還是建議一下,有關商業機密的事情,一定要進行簽訂保密協議,這樣是對雙方的一種保護,也是對雙方的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