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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政策的意義是什麼?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2.59W)

一、保護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政策的意義是什麼?

保護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政策的意義是什麼?

(一)保護智慧財產權,有利於調動人們從事科技研究和文藝創作的積極性。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致力於保護權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領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對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權利給予及時全面的保護,才能調動人們的創造主動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保護智慧財產權,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增強經濟實力。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決定了企業只有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才能在市場上立於不敗之地。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意識到時技術、品牌、商業祕密等無形財產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讓這些無形資產逐步增值,有賴於對智慧財產權的合理保護。

(三)保護智慧財產權,有利於促進對外貿易,引進外商和外資投資。我國已於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履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保護國內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智慧財產權。如果沒有智慧財產權保護,我國就不能參與世界貿易活動。

二、我國智慧財產權學術界對智慧財產權的定義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範圍說或列舉說。智慧財產權概念的範圍說或列舉式說,源於《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8)款,又被對世界經貿影響力更大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簡稱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條所重複。上述兩個國際公約對智慧財產權劃定的範圍,是當今世界各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為止,多數國家的法理專著、法律,乃至國際條約,都是從劃定範圍出發,來明確智慧財產權這個概念,或給智慧財產權下定議的。

(二)、概括說。我國不少學者採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對智慧財產權進行定義。如高等學校法學統編教材《智慧財產權法教程》所下定義為:"智慧財產權指的是人們可以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如《智慧財產權法詳論》對智慧財產權的定義是指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對其從事智力活動而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再如《智慧財產權侵害賠償》中使用的智慧財產權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依法享有的對其智力成果的權利和工商業活動中商業標記所有人對其商業標記的權利的總稱,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

(三)、無形財產體系說。近幾年來,有的學者認為以智慧財產權名義統領下的各項權利,並非都是來自知識領域,亦非都是基於智力成果而產生,智慧財產權的"知識"一詞似乎是名不符實。因此該學者建議,參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民法學研究中建立一個大於智慧財產權範圍的無形財產權體系,以包容一切基於非物質形態(包括知識經驗形態、商業信譽形態、經營資格形態)所產生的權利。該無形財產權包括創造性成果權、經營性標記權和經營性資信權等3類權利。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和企業會根據自己的智力研發出相應的智慧財產權,那麼在開發了智慧財產權後,發明者也是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獲取所有權的,那麼其中當事人也是可以憑藉智慧財產權獲取相應的財產,同時智慧財產權也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