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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8.09K)

智慧財產權,是我們創造者享有的獨特的權利,這些發明創造的專有權利在申請了保護之後就不容侵犯,如果這時候遇到了智慧財產權侵權就要進行訴訟,那麼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的特點是怎麼樣的呢?本站網站為您解答。

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

一、訴訟主體廣泛

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權利受讓人、被許可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都有可能成為訴訟主體。例如某專利權人獲得專利權後將該專利權的部分權利又轉讓給第三人推廣實施,該第三人在不同地域,以不同的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在提起侵權訴訟時,專利權人、專利權受讓人、被許可人都有可能成為智慧財產權訴訟的原告。法院在審查起訴時,應仔細審查他們之間的轉讓和許可合同,並應分別情況,確定訴訟主體的資格。

二、訴訟法律關係複雜

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往往既涉及到財產權利,又涉及到人身權利。侵權訴訟中或出現侵權糾紛和權屬糾紛以及與第三人的合同糾紛並存的情況;或出現因當事人各自擁有不同型別的智慧財產權而形成權利衝突的情況;或出現因同一違法行為(甚至多個違法行為)而引起的民事侵權責任、民事違約責任甚至行政責任等不同法律責任的情況。這些都使智慧財產權訴訟的法律關係複雜化。

三、訴訟爭點專業技術性強

智慧財產權訴訟中,訴訟爭議的焦點有多且專業技術性強的特點。在訴訟案件審理時,一般需要首先確認權利歸屬,或者確定原告是否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以及該權利的範圍;其次,在對被告的侵權行為的認定上,往往需要法官對侵權標的進行技術上和專業上的比較、判斷,這又涉及到工程技術、自然科學甚至文學藝術鑑賞等方面的專業技術知識。如果不具備相關的專業背景,沒有豐富的知識面,就難以真正把握智慧財產權訴訟的爭點。

例如,對於涉及化學配方的商業祕密侵權訴訟,首先要確定當事人的配方是否符合構成商業祕密的四個要件;其次要判斷被控侵權人的配方是否與原告的配方實質相似。這一過程中,法官或律師如沒有相關的化學知識,即使委託鑑定機構做技術鑑定,恐怕也難以看懂技術鑑定報告。更何況律師還要就諸如本方當事人配方的成分比例、反應過程、反應條件等具體專業技術問題去說服法官;而法官也要面對雙方在這些專業技術問題上截然不同的陳述,獨立做出判斷,這些都對智慧財產權訴訟的參加者,尤其對法官和律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取證和舉證困難

由於智慧財產權客體具有無形的特點,加上對侵權行為的判斷又需要專業技術知識。因此,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無論是當事人對侵權事實證據的提供,還是就已提供的證據進行說服,都比證明有形財產侵權要困難得多。而這一現象的出現,使訴訟中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對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官只有靈活、準確地運用舉證責任的轉移和倒置規則,才能在訴訟中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

另外,由於與有形物權的侵權訴訟不同,智慧財產權訴訟的舉證範圍較一般侵權訴訟要複雜的多。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對原告而言,首先要提供受訴法院有管轄權的證據;其次,不僅要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自己有損害後果以及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而且要證明自己擁有合法來源的、有效的智慧財產權,證明自己智慧財產權的權利範圍。

五、侵權種類和形式多樣

智慧財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使得智慧財產權人無法以有形控制的佔有形式來排除他人對自己權利的侵害。侵犯智慧財產權並不表現為侵權人剝奪了權利人的智力成果,而表現為侵權人在無法律依據而又未獲得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了該智力成果。因此,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侵權形式多為擅自使用、假冒、剽竊等形式。而對不同種類的智慧財產權,又有不同的侵權形式。例如,我國《商標法》第38條及其《實施細則》第41條共列舉了6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形式,我國《著作權法》第45、46條共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的形式。由於商標權和著作權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徵,這兩類侵權行為的形式雖然都如此之多,但實際卻是完全不同的。

六、賠償數額難以計算

由於智慧財產權具有無形的特點,其價值往往難以估量。在專利侵權中,對專利和非專利技術成果的實施又需要一定的投資才能完成,在投資未收回的情況下,侵權人往往沒有形成利潤。在商標侵權中,一件侵權商標在侵權人所銷售產品中所佔比重的大小,以及在著作權訴訟中,作者所受到的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都是非常難以計算的。

從我國的智慧財產權審判實踐來看,損害賠償問題一直是智慧財產權訴訟中的難點之一。1997年5月和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專門召開了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問題研討會,以期解決這一難點問題。足見智慧財產權訴訟中賠償問題的複雜性。

從以上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的六個特點,大家可以看出其複雜性,因此智慧財產權侵權往往需要專業的知識才能完全的掌握,經濟和網際網路的發展也為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帶來了挑戰,但是,國家的法律在不斷完善,一定不會讓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得以肆虐猖狂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