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

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系統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2.65W)

我國海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就是要保護我國的進出口貿易交易是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中海關工作人員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也起到了一定性的作用。之所以這樣說,就是因為海關工作人員發現有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貨物在出口的時候是絕對禁止的,相信有些人其實並不清楚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系統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系統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一、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系統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1)商標專用權

(2)著作權

(3)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4)專利權

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為禁止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貨物進出口,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的保護。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也可主動請求海關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但應事先向海關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狀況,並提交有關證明檔案。海關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時,有義務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祕密。

海關什麼情形下可以對已查驗貨物進行復驗

①經初次查驗未能查明貨物的真實屬性,需要對已查驗貨物的某些性狀做進一步確認的;

②貨物涉嫌走私違規,需要重新查驗的;

③進出口收發貨人對海關查驗結論有異議,提出複驗要求並經海關同意的;

④其他海關認為必要的情形

已經參加過查驗的查驗人員不得參加對同一票貨物的複驗。

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系統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如果進出口貨物當中存在侵犯這些智慧財產權的行為的話,我國海關工作人員是禁止這些貨物進口或者出口的。而且海關工作人員對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的時候,必須要維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能隨意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