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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前提和判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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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前提和判斷標準是什麼?

一、著作權侵權前提和判斷標準是什麼?

侵犯著作權,可以根據是否符合下列條件判斷:

1、被侵害的著作權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2、違法行為致使他人的著作權受到損害;

3、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主觀存在過錯。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存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等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二、著作權侵權訴訟怎麼舉證?

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體的源程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體源程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體的目標程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體的目標程式中存在原告軟體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體的執行介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侵權行為的證據:這是最主要的,司法實踐中採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體,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

三、著作權侵權糾紛如何處理?

1、調解

調解,是指發生糾紛時,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組織可以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也可以是其他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著作權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

2、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式對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著作權的仲裁由著作權仲裁機構進行,主要適用於對著作權合同糾紛的解決,而且在著作權合同中必須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如果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能進行仲裁。著作權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著作權的訴訟,是指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利用訴訟程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一種方式。

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是著作權侵權的前提條件,由於著作權侵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所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向法院提出自己訴訟請求的同時,也應該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著作權不需要申請,著作完成之後,著作權人就擁有相應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