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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侵權判斷標準是什麼?

軟體著作權 閱讀(8.59K)

一、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侵權判斷標準是什麼?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侵權判斷標準是什麼?

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問題,是自本世紀五、六十年代隨著計算機軟體產業的發展而產生的。對於計算機軟體進行保護的法律保護形式很多,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根據軟體的自身的特點,軟體應用於不同的目的、表達的不同的形式,可以採用不同的法律保護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護形式,又各有其特點。

(一)《著作權法》保護。這種保護方式主要是根據著作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即創意/表達分離原則,來保護創意的表達。美國版權作品新技術應用全國委員會 (contu)的最終報告認為:就現有法律而論,著作權法是保護軟體最為適宜的法律。在我國,著作權保護也是對軟體進行法律保護的主要途徑。但是,著作權法僅保護該軟體本身的表現形式,而不能擴大到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演算法、處理過程和執行方法等。

(二)《專利法》保護。這種保護彌補了著作權法保護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護計算機程式所體現的設計者的“創意”。但軟體本身不能單獨申請專利,而只能是從屬於某一個發明的組成部分。

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的原則

(一) 創意/表達分離原則

是指著作權只保護創意的表達,而不保護創意本身。

《軟體保護條例》的規定:“本條例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TRIPs》第9條第2款和《WIPO著作權條例》第2條指出:“著作權保護應只延及表達,而不延及創意、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

(二) 創意/表達合併原則

是指在表達某種創意時,如果因為可供選擇的種類有限而引起兩個作品之間的相似,則不認為其中一個作品對另一個作品構成複製,也就不構成侵權。如《軟體保護條例》第29條的規定,“軟體開發者開發的軟體,由於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體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體的著作權的侵犯”,就是該原則在法律規範上的體現。

(三) SSO原則

本原則產生於Whelan vs Jaslow案,即對計算機程式的版權保護可以從其文章編碼擴充套件到它的結構、順序和組織。即計算機程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達。整個程式只有一個思想,子程式內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選擇餘地的設計,都是受版權保護的。

著作權是中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一般體現在文學創作以及技術發明上,隨著計算機軟體的誕生,著作權也被相應沿用,公民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加以侵佔,一旦被發現,法律必將嚴懲不貸,從另一方面來說,著作者也應好好保護好自己的作品,畢竟創意這種東西無從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