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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是什麼

人身侵權 閱讀(1.06W)

一、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是什麼

1、著作權侵權行為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為。

2、凡行為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45條和第46條所規定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於著作權侵權行為。

3、著作權侵權行為須具備的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4、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特徵

(1)侵權物件的多重性。

(2)被侵害主體的特定性。

(3)侵權行為表現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4)侵權形式的多樣性。

二、著作權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上看,應從“過錯”與,“無過錯”,兩方面來分析,在適用過錯歸納原則的場合,其構成必須同時具備行為的違法性:(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與過錯四個要件。就基於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的侵權行為而言,由於不考慮為人是否有過錯,因而過錯不再是該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違法性。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質,行為人才負有賠償責任。否則,既使有損害事實,也不能使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活動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還是其實施的活動對著作權的利益構成重大威脅,在將來必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都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2、損害事實。它通常是指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客觀上給受害方帶來了傷害。如果侵權人的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且無法定的負責理由,則侵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而未對著作權人造成實際損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呢?如某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大量複製其作品,但未分行,這是否屬於侵犯版權行為?又如某出版者,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給作者稿酬的。我認為這些都是侵權行為,因為他們未經作者許可又無法律許可,侵權人行使了本應由著作權人所控制的權利或妨礙了著作權人權利的行使。

如果未經著作人同意且又沒有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著作人的作品,並且對著作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就屬於著作權的侵權行為。著作人可以依法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自己的權力,並且向侵權人要求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