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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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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涉外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涉外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規定是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對此進行管轄。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此外,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述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加工、生產工具、生產技術或者經營場地等便利條件的;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侵犯商標權等相關的侵權行為的話,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但是有一些商標權實際上是屬於一種涉外的,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就需要嚴格的按照與本國有聯絡的原則來進行確定,主要是和我們國家某一個法院有直接的聯絡的,都是可以確定管轄。